(2018年1月16日兰山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兰山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对议案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议案的征集和审查工作,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议案审查报告。
二、本次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以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议案提出后,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四、为提高办理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有针对性,应一事一案。办理权限在市级职能部门的,大会秘书处不再受理,各代表团可由本团的市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上提出。
五、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面对面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本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为1月17日下午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