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如何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的建议
当前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大多数村(社区)已按照法定程序挂牌成立了经济合作社,这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根本,深刻的重大制度创新,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期盼。为更好地使农村经济合作社在乡村振兴,脱贫致富等工作中成为重要抓手并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坚持和巩固党对农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成立经济合作社,首先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要妥善正确处理村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三者关系,让这“三驾马车”各负其责,既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经营服务宗旨不能变,避免经济合作社在下一步运营中班子出现相互扯皮,争权夺利,侵占村民(股民)利益的事情发生。要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村民(股民)合法权益,增加广大村民(股民)财产性可持续收入。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在成立过程要结合本村(社区)的集体资产、盈余负债、农民福利和土地运营等实际现状,广泛听取广大村民(股民)的建议和意见并反复酝酿,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前瞻性的《经济合作社章程》。章程通过后要在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并及时修订完善,充分发扬广大村民(股民)的积极作用,让他们在经济合作社中有话语权,在管理、决策、分配等方面有参与感,这样的章程可操作性,实用性强,而不是千篇一律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空章程;同时应建立经济合作社风险共担机制,将合作社全体村民(股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收益风险共担,调动每一名村民(股民)的积极性,让大家觉得合作社发展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等方面都有获得感。
三、以经济合作社市场化运营平台为依托,以创新精神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新途径、新模式。经济合作社成立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农业原始化、分散化、组织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谋求抱团发展的合力,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成立后要从每个村的自然地理位置、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实际出发,找准发展路子。要尽快围绕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以此引领和支撑广大村民(股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做文章,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农村闲散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房产、物流、仓储等相应产业;也可以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他组织合作、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但无论哪种经营方式,都要有利于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巡查力度,确保经济合作社健康平稳的向前运行。经济合作社在农村基层组织框架中属于一个新生经营性产物,它的成立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和民主权力,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广大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在下一步工作中建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规范管理并强力推进,既要加大管理巡查力度让经济合作社运营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健康操作,又要指导帮助合作社在种养殖技术和解决市场化运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这样广大村民(股民)才能获得稳定收益,才会更好的参与到经济合作社经营中来。而绝不能只管成立,不管运营,牌子一挂,考核完成,避免合作社出现经营不善又添新债,最后沦为空壳不了了之,成为乡村振兴中新一类形式主义现象发生;要确保经济合作社平稳健康的向前发展,让广大村民(股民)在合作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成为这次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共同早日实现奔小康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