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基本职责
1、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2、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作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4、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5、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和代表小组组织和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6、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报告代表执行职务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7、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代表小组召集人职责
1、负责起草本人小组年度活动计划,组织落实本小组的各项活动制度,做好活动记录,及时总结小组开展活动的经验,并按要求向有关人大常委会汇报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接受指导。
2、组织本小组全体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3、组织本小组的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视察、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提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4、组织代表经常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5、加强与其他代表小组的联系,交流代表活动的经验,相互学习,促进代表小组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