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每位代表必须联系选民10人以上,代表联系选民情况应进行记录,年终由代表小组组长收集作为代表履行职务的依据。
二、人大代表应通过多种渠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可通过所在区人大街道工委会组织的走访选民、接待选民来访、召开选民座谈会以及及代表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选民对我区“一府两院”及其派驻本街道机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选民对镇人大、代表及其他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对选民反映事项的处理及要求:
(一)代表通过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也不直接作具体解决问题的承诺;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向选民做好解释工作;
(二)代表对选民反映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或意见建议,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整理后,可以以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都可提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代表对选民反映的具体问题或意见建议,由镇人大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街道人大办公室要及时整理汇总代表联系选民时收集的事项,并按照管辖权分别作如下处理:
1.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由会街道人大办公室负责汇总转交街道相关部门处理;
2.属区一级职责范围的,由镇人大以代表建议的形式按有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3.属市一级职责范围的,可以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按相关程序或协调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四)代表收到的信访件转交街道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镇人大要做好选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跟踪工作,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和选民群众。
六、镇人大建立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登记制度,代表小组组长要负责为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提供服务,及时掌握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认真做好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的收集和统计,并定期向镇人大报送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情况汇总。
七、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