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每位代表必须联系选民在10人以上,代表联系选民情况应进行记录,年终由代表小组组长收集作为代表履行职务的依据。
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应经常进行,每次联系的对象、地点、内容,由代表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确定,联系结果要认真记录在册。
三、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时,要注意收集选民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派驻本街道机构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其予以解决。
四、代表小组组长要负责为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提供服务,及时掌握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认真做好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的收集和统计。
五、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