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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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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李官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5日 00:00 浏览统计:

一、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四、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五、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六、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报告执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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