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代表接待站代表日常安排,代表必须准时在每月20日上午9:00—11:00在接待站接待群众(选民),有事在三天前(即向各村(社区)通知人大代表接待日前)向镇人大请假,以便及时调整代表接待。
2、代表接待问题的受理范围必须以在本区域和人大代表职责范围内为主,超出本区域范围和人大代表职责范围的问题,代表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可以帮助引导群众(选民)通过其它渠道解决。
3、代表接待过程中,必须向反映问题的群众(选民)宣传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情绪比较激动的群众(选民)要及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支持他们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4、代表接待群众(选民)时,解决问题必须交由人大机关转交办理,代表有权直接受理相关问题,有权监督“一府两院”办理的过程和结果,但不直接办理受理问题。
5、代表所受理问题的最后处理结果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反映问题的群众(选民),并及时征求群众(选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