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代表小组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每次1-2天。
⑵代表小组活动一般由代表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参加,代表因事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⑶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依据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和本镇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围绕经济建设,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来确定,既要着眼全局,又要抓住重点。
⑷代表在小组活动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⑸代表在小组活动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⑹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应做好记录,由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报告。
⑺代表在小组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转交本级政府或有关方面办理,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