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各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⑵代表联系选民应该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⑶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⑷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
⑸代表联系选民全年不少于10人次。
⑹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镇人大主席团。
⑺选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⑻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