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代表5人以上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经大会表决通过后,作出决议交本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不列入大会议案的转为建议处理,由主席团交本镇人民政府办理。办理情况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2、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议案转为的建议),主席团应在会后十五日内移交本镇人民政府办理,镇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规定时间内难以办理的必须向主席团报告,经主席团认可后,延期办理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镇人民政府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及时研究办理工作,明确办理目标和责任。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面商率达100%,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办理质量。
4、主席团应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在办理结束后收集代表对办理建议工作的反馈意见,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责成本镇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5、镇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应视同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认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