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