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受理范围及程序
受理发生在兰山区各镇街区域范围内的反映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部门的问题。非人大代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
2、反映的问题超出兰山区各镇街区域和职责范围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过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向区人大反映,也可直接委托辖区内市人大代表向市有关部门反映。
3、代表接待日,由接待代表直接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填写好《人大代表接待群众(选民)来访登记表》。非代表接待日,由接待站工作人员填写《人大代表接待群众(选民)来访登记表》,了解掌握基本事由和要求,并告知下次接待代表的姓名和时间。
4、代表接待后的三天内,由代表或接待站将接待情况和有关问题汇总给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并进行分析、梳理后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5、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由接待的代表或接待站工作人员向反映问题的群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给予答复,并填写《兰山区人大代表接待站来访反馈登记表》。
人大代表处理接待问题“四个途径”
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代表对群众(选民)来访接待的问题办理实行分类,具体如下:
1、代表接待问题属于信访类别,代表将引导群众(选民)直接把信访问题转给镇街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渠道进行解决。比如,涉及邻里纠纷、司法调解等,属于信访问题,不在代表接待范围,转由镇街信访、调解部门接待办理。
2、代表接待问题属于镇街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意见,代表填写《人大代表接待站接待群众(选民)来访登记表》,通过镇街人大将接待问题交镇街办事处各职能和各社区办理。
3、代表接待问题超出镇街职权范围而属于兰山区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意见,代表填写《兰山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通过街道人大转交区人大,由区人大将接待问题交区政府、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办理。
4、代表接待问题在兰山区区域范围内超出兰山区职权范围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代表转交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接待工作坚持“五必须”
1、根据代表接待站代表日常安排,代表必须准时在每月20日上午9:00—11:00在接待站接待群众(选民),有事需提前一天向镇街人大请假,以便及时调整代表接待。
2、代表接待问题的受理范围必须以在兰山区区域和区镇人大代表职责范围内为主,超出兰山区区域范围和区镇人大代表职责范围的问题,代表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可以帮助引导群众(选民)通过其它渠道解决。
3、代表接待过程中,必须向反映问题的群众(选民)宣传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情绪比较激动的群众(选民)要及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支持他们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4、代表接待群众(选民)时,解决问题必须交由人大机关转交办理,代表有权直接受理相关问题,有权监督“一府两院”办理的过程和结果,但不直接办理受理问题。
5、代表所受理问题的最后处理结果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反映问题的群众(选民),并及时征求群众(选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