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接待选民与群众,应填写群众(选民)来访登记表。代表在接待选民与群众后,认为反映的事项合法合情合理的,应当受理。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合情理的,应当向反映人说明道理,并记录事由。
二、对于选民与群众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代表是处理的责任人。但遇到其他代表对该事项的处理具有优势资源时,负责接待的代表可以向人大街道工委建议其他代表协助处理。
三、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后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
四、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一)属于镇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交由镇人大主席团督促解决,也可以由区人大代表直接向镇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属于区级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区人大代表填写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交人大镇政府转区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也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约见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此外,也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
(三)属于市级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由参加接待的市人大代表处理,也可以通过镇人大主席团转交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处理。
五、两名以上代表进行联合接待的,在接待后应当协商明确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
六、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安排代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接待。联合接待后应当协商明确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并告知反映人。处理主体明确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参加接待的代表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七、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对选民与群众反映的事项进行分析,将其中代表与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抄告相关单位和部门。
八、对于选民与群众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且属于区属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及其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进行集体视察或专题调研,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的议题。
九、选民与群众反映的事项有处理结果后,代表或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反映人。
十、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与群众原则上按照受理、反映、跟踪、答复、反馈等五个步骤进行,做到善始善终;人大代表接待站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接待选民与群众来访情况和处理选民与群众反映问题情况的记录,定期做好接待资料的汇总和总结工作,做到来访有记录、接访有安排、处理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