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兰山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经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相关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有关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常委会牵头领导同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培训,了解和熟悉区情,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从大局出发,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不断提高审议质量。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得利用组成人员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会议时间不足常委会会议总天数二分之一的、按照法律规定及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应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