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开展视察工作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之一。代表视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小组组织,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2、代表视察可以采取约见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或则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听取被视察单位汇报、现场查看、同群众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3、街道人大工委应当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全区中心工作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体视察。视察活动要目的明确,安排周密,抓住问题实质,提出建设意见,真正起到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