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人民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特制订请销假制度。
1、区人大代表,应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2、区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区人大代表工作的各种活动,无故不得缺席。
3、街道人大和代表接待站开展的学习、调研、接待选民等各项活动,人大代表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提前一天向街道和代表接待站提出请假。
4、人大代表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出席区人大组织的会议、视察、学习等各项活动时,本人应提前向区人大报告,在征得区人大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并报街道人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