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近年来,少数人为非法牟利,采取私设地笼和小网目尺寸网具在沂河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尤其是沂河金一路桥南、小埠东橡胶坝北范围内时有致使鱼苗等河生生物受到极大的破坏,而在河道中放置这种地笼、渔网不仅会使河中的幼鱼减少,严重威胁到河流的生态环境,而且还可能带来堵塞河道等隐患。根据“《临沂市渔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相关内容规定,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相应条款进行处罚。但是,由于该办法为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临政发[1999]118号颁布,其中第三十五条内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本办法有关条款者,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款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处5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用鱼鹰捕鱼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五)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5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七)未按捕捞许可证项目作业的,非机动渔船处25元至50元罚款,机动渔船处50元至100元罚款;
(八)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九)无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擅自进入增殖区和对特定品种进行捕捞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前款各项中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一年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三次以上;
(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影响较大;
(三)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
(四)逃避、抗拒、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从目前情况来看,明显处罚力度不够。
因此,建议:一、渔业执法人员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对参与捕鱼的违法人员依法从严处理,有效遏制非法捕鱼行为发生。
二、重新修订《临沂市渔业管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使之符合目前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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